標題: 保險--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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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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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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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
費率的釐定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通過數據的編製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機率來似和並分析風險分布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係,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又稱為「最高誠信」)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保證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行為或不作為、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較明確的一種是保險合同上明確規定的保證,比如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人身保險中駕駛車輛必須有有效的駕駛證;不需明確的保證稱為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中,投保人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於保證條款對被保險人限制十分嚴格,所以各國法律都限制保險人使用默示保證,只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事項成為默示保證。
  •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棄權是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例如投保人明確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足以影響承保,保險人卻保持沉默並收取了保險費,這時構成保險人放棄了拒保權。再如保險事故發生,受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索賠,構成受益人放棄主張保險金的權利。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經放棄某種權利,就不得再主張該權利。比如上面第一個例子,保險人不能在承保後,再向投保人主張拒保的權利。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指通過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來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海上保險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佔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十七世紀中葉,愛德華·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業務。1969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為現在的勞合社的前身。

火災保險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參見倫敦大火),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人壽保險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英國的「友愛社」,荷蘭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
英國在1688年建立的「寡婦年金制」和「孤寡保險會」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社會保險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勞工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主要包括醫療,養老(退休金)等方面。